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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集团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及风险防控能力,拟采购政府采购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现发布市场调研公告,诚邀符合相关资质的公司根据集团需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告内容如下:
一、服务对象
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集团及集团下属6家成员单位(集团中医医院、集团红阳医院、集团弥牟医院、集团清泉医院、集团福洪医院、集团旺合康公司及子公司)。
二、服务公司资质要求
(一)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本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供应商具备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以下所指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政府采购、自主采购、工程招标等项目。
(一)委托代理协议审查
结合拟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核实代理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
1.协助采购人核查采购项目是否属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范围;
2.协助采购人核查代理协议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委托单位、委托事项、采购合同执行、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告以及违反协议的解决方法和救济条款等内容。
3.协助采购人对代理协议中的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等具体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4.协助采购人核查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是否明确;
5.协助采购人核查是否明确约定质疑由采购人答复还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
6.协助采购人核实是否存在进口产品及审核情况。
(二)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审查
供应商需结合拟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实际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核实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包括:
1.审查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3.采购需求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必须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项目开展调查。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5.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就采购需求向社会公众、相关供应商、专家征求意见;
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包装,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等);
7.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8.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需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9.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10.是否存在专利、专有技术和指向性技术指标;
11.是否存在指定产品、品牌、技术和唯一性工艺;
12.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3.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14.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
15.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
16.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17.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18.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政府采购需求制定审查
供应商需结合拟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围绕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核实采购计划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
1.协助采购人核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法律规定;
2.协助采购人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3.协助采购人对各个项目采购方式的合法性进行法律审查;
4.审查采购预算,重点是否存在超预算采购的情形;
5.协助核查采购人针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应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6.协助采购人根据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合理安排采购实施时间;
7.协助采购人编制跨年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编制采购计划。
8.协助采购人采购计划和备案的程序是否规范;
9.协助审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的其他内容,把控前期法律风险。
(四)政府采购执行审查(包括采购文件、合同文本)
在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专项审查,审查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和内容:
针对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电子商城采购的项目,重点审查:
1.核实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明显倾向性和限制性条款;
2.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条款;
3.是否具备有效的商务条款;
4.中标供应商的选择是否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
5.合同是否履行,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6.针对已经履行结束的合同,是否按要求进行履约验收;
7.电子采购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通过招标和非招标方式(谈判、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委托采购代理程序是否合法;
2.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组成是否合法;
(2)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合法合理;
(3)采购方式和要素审查,选择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式与采购需求匹配;
(4)采购文件编制:
①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②采购文件内容完整,合法合规;
③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已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④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审因素;
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⑥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⑦合同条款设置符合采购需求;
⑧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未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5)采购文件的售卖和修改合法性审查。
3.信息公告的审查;
(1)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且信息真实;
(2)信息公告包括规定的内容:
①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②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③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④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⑤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⑥公告期限;
⑦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⑧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3)有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4.现场监督、采购人代表履职审查;
5.评审报告内容审查,根据不同采购方式应符合对应的法定要求;
6.中标(成交)结果的确认程序审查,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出具合法理由;
7.合同签订和备案审查:
(1)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人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
(2)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或协议;
(4)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
(5)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6)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8.合同履行和验收审查:
(1)组织对供应商履约验收,出具验收书。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2)合同履行中通过补充合同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不能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3)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4)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9.合同争议解决审查,针对合同条款中对于违约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审查;
10.采购档案审查;
11.采购人处理询问、质疑,配合处理投诉的审查;
12.结合具体项目的特点,采购人认为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采购失败(包括废标)项目的审查
1.是否存在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2.是否存在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3.是否存在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失败的情形;
4.采购任务取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备注:审查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
(五)提供及解读相关资讯及法律法规的措施
1.通过定期发送电子版信息简报、信息摘要等为采购人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及立法动态等法律资讯;根据采购人要求,对与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职责相关的法律资讯、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围绕采购人相关工作职责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常态化参加采购人政府采购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促进采购人决策规范化、法律化。
2.依据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读,充分发挥律师作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专项法律服务的作用,建立涉及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前法律风险评估制度,法律顾问将进行充分、扎实、全面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有效防止和减少决策风险。
3.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政策宣传、法律法规解读培训等相关工作,解答法律问题咨询。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采购人工作中涉及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分析潜在法律风险和排除相关法律障碍,提供法律审查意见。
(六)提供及解读相关资讯及法律法规的措施
供应商将依据采购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需求之特点,成立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合伙人、律师、律师助理等组成,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主办律师,以避免出现客户有法律需求但找不到律师的情况。同时,为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对有关项目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经合伙人审查、签字后方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书》等等。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的内控审核制度
为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谨性,对有关项目出具的法律文书,均需经合伙人律师或授权律师审查、签字后方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合同审查意见》等。提供的文本格式应符合采购人基本公文写作要求。法律点评应当表达清晰、准确、有条理性;不出现错别字;所有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应加盖公章,其中《法律意见书》具备本项目拟派负责人签字。
2.规范的工作记录制度
供应商对每一个项目均要求经办律师将所提供的律师服务进行准确完整的记录,将无形的法律服务有形化,做到有记录、有依据可查询。做好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数据准确无遗漏,所有文档资料按规定归档或无缺失。
3.顾问律师的工作方式
(1)根据采购人的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同采购人就政府采购法律顾问工作交换意见,方式包括:会面或者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文件方式。
(2)根据采购人工作要求,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凡属重大法律意见均以书面形式作出。
4.工作中,供应商将承诺严格遵守如下准则:
(1)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
(2)向采购人提供的法律文书清晰、明确、全面,保证其法律上的准确性,并不曲解法律规定的本意,或者有意向采购人隐瞒法律上既已存在的风险。
(3)工作应勤勉尽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照本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法律服务。
(4)对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七)提供及解读相关资讯及法律法规的措施
1.常规服务
(1)对采购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应立即响应,提供及时的解答。
(2)对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日常法律服务应于1个工作日之内处理完毕。在接到采购人具体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文本审查,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
(3)情况复杂的法律事务经项目组律师研究讨论后,在咨询项目提出后5—7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解答。
2.参会服务
在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涉及重要会议或重要事项等,应采购人要求,原则上主办律师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若因出差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参加,则应委托其他律师参加并明确发表意见。如涉及特别重要的会议事项的,应贵单位要求,原则上由团队负责人律师亲自参加并发表意见。
3.紧急事项
法律服务团队将建立应急事件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法律服务期限内,如确因紧急情况需要团队律师立即前往现场处理或有其他紧急特殊需求的,采购人可随时通知团队律师。团队律师应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协调律师满足采购人要求。
4.全面专业支持
本法律服务过程中如发现超出本服务团队专业范围的问题,团队律师将及时咨询本所其他专业团队律师的意见,及时向团队负责人汇报,并尽快形成结论性意见,以确保为采购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准确、有效。
(八)法规培训安排计划(可根据采购人要求增加培训次数及调整培训内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法规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增强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结合采购人实际情况开展采购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九)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
在发生与政府采购相关的质疑、投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访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案件当日,指派2名及以上律师,组成案件处理工作组,协助采购人合法、合规地审查相关案件资料,并提出相应的内部处理建议,为政府采购相关案件的处理及采购人决策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基础工作内容:
1、接听关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咨询、建议及质疑、举报、投诉相关的电话;
2、草拟关于政府采购的各类咨询、建议及质疑、投诉、举报等书面回复意见;
3、初步审查关于回复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书面材料,完成质疑、投诉、举报相关记录登记;
4、完成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策)草案征求回来的意见收集,草拟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意见书;
5、配合质疑、投诉、举报专案相关的服务工作组,提供政府采购全流程法律服务;
6、完成相关工作内容、案件及工作量的统计;
7、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服务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等专案法律服务内容:
1.专案法律服务方式
发生政府采购质疑、投诉、举报等案件当日,指派2名及以上律师,组成案件处理工作组,针对进入质疑、投诉、举报等政府采购案件的相关回复和调查处理等法律服务,小组成员均应当有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经验。在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工作组需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办公。
2.专案工作内容
(1)政府采购质疑回复案件
受委托对质疑案件进行审查、受理、回复,提出相应处理建议,草拟《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回复内部研究意见表》、相关文件及《质疑回复书》。
重点审查:质疑供应商的身份、提起质疑法定有效期问题、质疑回复法定有效期问题、质疑回复内容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质疑事项成立与不成立后续处理路径等问题。
(2)政府采购投诉类案件
受委托对财政部门受理的投诉案件进行回复,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调查取证,提出相应处理建议,草拟《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事项回复内部研究意见表》、相关文件及《投诉答复书》。
(3)政府采购举报类案件
受委托对在相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回复、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取证,提出相应处理建议,草拟《政府采购举报事项回复内部研究意见表》及相关回复文件。
(4)政府采购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案件
受委托对可能涉及(如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类案件拟进行处理、处罚或者行政诉讼的,提出应对法律建议,草拟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出具审查法律意见。
3.专案法律服务目标
(1)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各类政府采购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并对重大疑难案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2)根据《政府采购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就具体案件制定应对处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初步审查意见、拟回复方向、工作时间节点安排、拟调阅资料以及是否建议启动评审专家协助答复质疑处理程序内容。
(3)根据案件类型和要点草拟各类回复文书草案,草案的起草需及时有效,法律引用适当,针对案件调查方向明确有效;应当就收集到的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需细致、谨慎,对于书面材料出现表述不一致、存在歧义等问题,可以要求资料提供方书面释疑;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可以通过质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等方式调查取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相关费用另计);如果组织评审委员会的专家进行调查,应先就回复处理方向、线索草拟笔录。
(4)汇总相关材料、证据,分析案件要素及处理结果的法律风险,对案件要点进一步复核后撰写案件内部研究意见表报采购人审定。案件内部研究意见表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案件要点、核实处理过程,核实情况、调查结论及案件处理对策建议等。整个意见表应当内容翔实,逻辑清晰、依据充分,论证清楚,底稿及附件齐全;案件要点分析与对策建议应有鲜明逻辑关系,对策建议应合法、合理并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件内部研究意见表存在疑问的,采购人有权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认为案件内部研究意见表中存在结论模糊、事实不清、数据不实的情况,可要求供应商重新核实、修正。
(5)做好案件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书面说明、第三方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和案件笔录等证据资料收集、记录,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编制案件证据目录,工作结束后应将案件资料整理归卷后移交采购人。如发生资料遗失问题,由服务团队承担相关责任。
(6)对案件回复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反映。
(7)需配合采购人完成因处理政府采购相关案件引起的投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包括但不限于草拟采购人因政府采购相关案件引起的投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文书。
(十)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1、采购人有权就供应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要求。
2、采购人有权就供应商律师工作配合等事宜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3、供应商律师如不能胜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或因自身原因对采购人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更换律师。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更换律师书面说明后3个日历日内予以确认回复并及时更换律师,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4、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保守有关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并对因泄密对采购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5、采购人应当尊重供应商律师及其工作成果,不得无故干涉供应商律师合理、合法的专项工作。
6、采购人应根据考核结果及付款有关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
(十一)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1、供应商律师提供的服务必须忠实于法律和事实,不得向采购人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意见,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法规本意,或有意向采购人隐瞒已存在的法律风险。
2、供应商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勤勉尽职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采购人合法利益为宗旨。
3、供应商律师向采购人提供的各项成果性文件应当清晰、全面、规范、合法。
四、报名所需提供材料
(一)报价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相关资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报价表等(复印件盖公章)。
(二)供应商的报价应是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的固定不变价格,包含因工作需要外出差旅费、资料印刷费等。供应商应根据项目实际状况自主报价,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五、资料递交
(一)递交时间:2026年1月12日-2026年1月14日(北京时间09: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递交方式:报价公司可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提交报价资料(所有资料均需密封,并加盖公司鲜章)。
(三)递交地点: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行政办公区采购部215办公室(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939号)。
联系人:王老师;电话:028-89300569。
成都市青白江区中医医院集团
2026年1月9日